摘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理农业机械从1981年开始,风风雨雨20多年,有经验有教训。借鉴历史,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对做好新时期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服务于农业机械化,保障农业丰产丰收,增加农民收入,创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农机安全管理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时期。下面通过调查我国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沿革,分析一下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前面临的新问题。
1、1984年以前的农业机械的管理
1.11981年10月24日,原农业机械部颁发了《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督管理规章》。规章第二条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为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督管理业务的主管部门。
1.21981年11月10日,交通部发出关于对行驶城乡公路的拖拉机加强管理的通知。根据1972年3月25日公安部、交通部发布的城乡和公路管理规则,反行驶在城乡公路的拖拉机必须向交通监理部门申领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拖拉机驾驶员必须经交通监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机动车驾驶证方准通行城乡公路;其他任何部门核发的拖拉机号牌、驾驶证均不能作为通行城乡公路的凭证。
1.31981年12月30日原国家经济委员会、机械工业部、农业机械部、交通部关于拖拉机运输作业的通知指出:(1)农民用拖拉机从事田间运输和运输生产、生活资料,以及运输向国家交售、运往集市销售的农副产品均应视为农业运输,不应限制。(2)原则上拖拉机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1.41982年4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用拖拉机从事非营业性运输范围的通知,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范围从六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1.51981年至1984年在我国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上出现了“二元制”,即对农业机械(当时主要就是拖拉机)实行“一机两证”,农民购买一台拖拉机先要在农机管理部门办理一份农田作业证,还要在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一份道路运输证。
2、1984年至1986年的农业机械管理
2.1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国发【1984】27号) 文件中规定:农民个人或联户的农用拖拉机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部门负责检验,办理报户、发牌手续,其驾驶人员按规定考试、考核后,取得合格证照。农用拖拉机上公路行驶,其证照还必须加盖公安、交通部门的公章,并由公安、交通部门对其行使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权。
2.21984年4月12日,农牧渔业部颁发了《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章》。
2.2.1该规章是农牧渔业部根据1983年3月《国务院各部门的任务和职责》和国发【1984】27号文件,对原农业机械部《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督管理规章》进行了修订,并报国务院同意后发布的。
2.2.2该规章规定:各省、市、自治区负责农机管理的农牧渔业(机械)厅、局为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农机监理专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监理工作。
2.31984年9月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下发,第五条规定,公安和交通部门对农用拖拉机上公路行驶应加强检查、监督,并在农机监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行驶证上加盖公章。
2.4该时期的农业机械仍然主要是拖拉机。国务院虽然在1986年就关于改革道路交通体制发出通知,但是直到1988年《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发布后,各地关于农机管理方面的政策才得以逐步落实。
3、1986年至2004年的农业机械管理
3.11986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体制的通知规定:农用拖拉机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除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及驾驶员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管理外,凡上道路行驶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进行管理。有关道路行驶,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牌证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
3.21987年9月2日,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关于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除城市、县城的机关团体、工矿企业、运输联社专营运输的拖拉机外,其余上道路行驶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管理工作,由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委托农业(农机)厅、局负责。
3.3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其第九十一条规定,道路行驶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
3.41997年12月23日农业部发布《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就农用拖拉机(拖拉机变形运输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3.51998年6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十一款规定: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
3.61999年4月27日农业部发布《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就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3.7这一时期,农业机械的数量得到迅猛发展,品种也主要由拖拉机发展为拖拉机变形运输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农用航空器等品种。农用运输车产生之初,国务院未对其管理进行规定,各地农机、公安两部门均有管理。绝大部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由农机部门进行管理。
4、2004年至今的农业机械管理
4.1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22004年10月,为规范拖拉机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部制定了《拖拉机登记规定》。
4.32004年10月,为规范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部制定了《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4.4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是农业部在原1999年4月27日发布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基础上进行修订后发布实施的。
5、讨论
5.1目前,全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亟需立法。
5.2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管理,农用拖拉机在2004年10月原农业部1997年12月23日发布的《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被废除后,没有规定。
5.32005年3月31日修正实施的《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对农业机械(含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进行了规定。
5.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已经没有农用运输车的管理争议。但是对拖拉机变形运输机、运输型拖拉机等各省管理政策不一,如何管理亟需全国统一政策。
参考文献:
(1)《中国农业机械化重要文献汇编》,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1988年4月。
(2)《法律法规汇编》各年度。
(3)《中国农机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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